近日省公安厅召开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,我在会上说了关于交通电子设施执法的问题,引起了大家的共鸣。 我讲的一个例子涉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转塘至留下段。2006年9月因修路,该路段设置电子眼限速40码,导致大批司机被罚。10月份杭州几家报社记者实地调查,发现经此地的一半有车族收到罚单。其实,我省这样的“电子执法”陷阱还有很多,有的四车道的省道、国道,限速也在40码,驾车出差一趟,你再小心,罚单还是跟来了。 无独有偶,最近新华社报道,武汉市一个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曝出了一个数字,说武汉交通罚款一年有100多万笔,达1.5个亿。这位代表呼吁:交警不要以罚代管。另一位代表则认为,应当大幅度减少交通罚款,进行人性化管理。 《行政处罚法》立法的时候,有两个基本的立法指向,一是解决行政执法软的问题,另一个是解决行政处罚滥的问题,因此立法限制了设置处罚权、减少了处罚项目、出台了罚缴分离。这些内容解决了利益驱动执法问题,罚款一度减少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出台时,强调了保护行人等弱势群体,严格限制司机违法行为,以法律压事故率,交通违章变成了交通违法,执法者可用的权力和处罚力度都加强了。《行政处罚法》想达到的限制乱罚款的目的,在交通管理领域大举反弹,特别是有了现代化的电子眼执法取证工具后,交通罚款正在成为另一种“公害”。 现代科技的好处,解决了警力不足的一部分问题,让第一线民警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,取证的客观性和证据的保存都改进了。但是,设备是死的,人是活的,最先进的设备,都不能取代人的主观能动性。北京送菜工杜宝良一年中在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起,被罚10500元,这种不负责任的执法曾引发了全国性的执法为民大讨论。 杭州绕城高速的罚款问题,同样有机械主义执法的成分。因为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7条明确规定,时速低于70码的所有机动车不得上高速公路,正常高速公路的限速是120码。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限速40码作为处罚标准是直接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。特殊通行路段无法按设计通行,本是高速公路公司的违约行为,不是司机的过错,对这种特殊路段,民警应当现场执法(正常高速公路上不能拦车执法),进行疏导和秩序维护。如果民警要现场处罚,司机还有一个当场抗辩权。但这一切都被冷冰冰的电子眼取代了。由于被处罚的都只是几百元、几千元的个案,杭州没有人起诉交警和高速公司,因为所有当事人有一个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问题,起诉不合算。这种现实大大助长了利用电子眼进行简单化粗暴执法的弊端。这种“粗暴”是隐性的,就是实质性剥夺了你的申辩权。 交警部门可能会说,设置限速是必要的,这些路段都是事故高发地段。但放个电子眼只能起事后处罚的作用,事先警告作用有限。各地的事故率,设置了电子眼后有没有下降,目前也未见有科学的评估和调查数据。 严格管理交通,社会是支持的。但“电子眼执法”的现象,确实已经到了要认真反思的时候了。科技手段进步不能损害人性化执法的优良传统。否则,这个问题又会成为一个社会负面影响强烈的热点问题,对良好警民关系的建立是不利的。
(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、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。) |